张思平:国有企业改革八问

来自:中国经营网      时间:2016-06-15
  作者:张思平 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理事长
  三年前,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一轮国有企业做出了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为国有企业改革绘出了一幅宏伟的蓝图。在顶层设计中中央作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继续坚持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等等一系列重大改革决策。对此,全国上下,欢欣鼓舞,对新一轮国企改革充满着无限的期待。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等1+N个文件。如果说三中全会的《决定》是国企改革的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的话,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有关方面颁发的1+N文件是国企改革的建设规划和施工图设计。
  然而1+N文件发布后,国企改革呈现了上热下冷、里热外冷、官热民冷、部门热企业冷的局面。据我们了解,国有企业本身没有主动改革,基本上处于被改革的等待状态;地方政府对中央出台的国企改革文件大多数抱着按兵不动的观望态度,民营企业对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并没有显示出极大热情,社会上对这些文件的反映也比较冷淡。从而使十八届三中全会顶层设计的国有企业这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仍停滞在建设规划和施工图阶段,迟迟难以全面开工建设。
  国企改革之所以形成目前这种被动局面,从方案设计方法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1+N文件过程中,闭门画图,关门设计,没有很好地听取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文件的制定一定程度上脱离国企的实际,并且带有明显部门利益的局限,缺乏全面实施的、广泛的社会基础。从施工图方案本身内容上看,在一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问题上,1+N文件未能很好的体现三中全会对国企改革顶层设计的核心价值,没有找出实现顶层设计的目标的实现方法、途径和措施,对过去几十年尤其是近十多年国企改革的实践没有很好的总结。因此,如按照现有1+N文件实施下去,很难达到三中全会国企改革顶层设计的目标。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多年来年在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在一些领域为全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深圳的国有企业在体制、机制、效益等各个方面均处于全国领先的地位,受到国务院国资委的充分肯定。本人非常有幸地参与了深圳国有企业改革二十多年的全过程,尤其是在2003-2010期间的7年多时间里,主导和推动实施了深圳市国有企业的企业改制、布局调整、机制转换、资本重组、做强做优做大一批产业集团以及党政机关所办企业划转等一系列的改革,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既有胜利的喜悦也有挫折的苦恼,既有实践的探索又有理论的思考。因此,我想根据深圳的实践经验,从以下八个方面对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一些重大问题谈点认识,提些意见和建议,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
  一、国企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还是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影响力和控制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中,明确提出了国企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即“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然而在随后出台的国企改革1+N文件中,实际上对顶层设计中确定的方向和目标作了重大的调整,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从而把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从立足于宏观的整个国有经济,增加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调整到立足于微观的国有企业,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做强做优做大一批国有骨干企业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可以做得到的。但是要把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作为未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试图把国有企业都做强做优做大,我认为是需要讨论的,事实上也是做不到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多来,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问题有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深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国有企业发展规律、市场经济规律不断认识的过程。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我们认为国有企业主要问题是内部管理和内部经营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当时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是加强企业管理,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实践证明,企业的产权不清晰、政企不分开,国有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是不可能成功的。因此,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当时很多同志都认为国有企业只要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所有企业都是可以搞好的,甚至都是可以做强做优做大的。
  但是,随着九十年代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逐渐告别了产品短缺的时代,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国有企业的外部市场环境发生了急剧变化。同时随着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不断深入,民营企业得到迅猛发展,国外资本的大批引入,使国有企业面对的竞争日趋激烈。在当时,大批国有企业,尤其是处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中小企业,经营机制不活,债务负担过重,生产经营艰难,经济效益下降,大批企业还不起债、发不了工资。这种情况使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认识上又进一步深化,并且达到了共识,即试图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国有企业都做强做优做大是理想化的、脱离实际的。
  1998年前后,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在认识上有了质的飞跃,并于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调整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并决定对国有企业布局进行战略调整,有进有退,抓大放小,退出处在竞争领域的劣势国有企业,把国有资本集中在关系到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影响力、控制力。并具体提出2010年国企改革发展的目标,即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的发挥主导作用。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到进行战略调整,搞活整个国有经济,是中央对几十年国有企业改革经过深层次的思考后作出的战略性转变。随后十多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践证明,中央的决策是十分正确的。
  2013年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进行了全面阐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国有资本要更多的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的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有安全等等。应该说,《决定》中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目标、原则的阐述,与十多年前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国家有关方面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中,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进行了调整,即国有企业改革更多的侧重于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而不是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影响力、控制力。两种不同的阐述和不同的侧重,在理论上是有重要差别的,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强调的是着眼于国有企业的个体,而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影响力、控制力是着眼于整个国有经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强调的是把每个国有企业都要搞好,而提高活力、影响力、控制力,强调的是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有进有退,把国有经济搞好。做强做优做大强调的是国有经济的绝对优势,而提高活力、影响力、控制力强调的是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引导作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在方向和目标的重点不同,这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在当前落实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中,在执行中央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政策时,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专注于整体国有经济活力的提高,主动去调整布局,退出已经产能过剩的竞争性行业的劣势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呢?还是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出发,主要用优惠政策、行政手段、政府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等方法,使这些困难的企业或者僵尸企业在未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生存下来,并在未来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呢?
  从国有企业几十年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来看,试图立足于单个国有企业,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主张过于理想化,在理论上不符合国有企业发展和市场经济规律,在实践上也是做不到的。
  从理论上讲,首先国有资产的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层层委托代理,层层监管。这种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在做出重大决策时,不可能像民营企业或其他所有制企业那样,民营企业决策主体单一、决策程序简化,在变化迅速、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具有敏锐捕捉商机、决策快、效率高的特点,能适应竞争性领域市场变化迅速的要求,而国有企业必须设立繁多的程序和规定,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要经过各种审批程序,要受到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规范,大大降低了国有企业的效率,丧失了很多良好商机,在与民营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其次,由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在企业内部动力机制方面不可能和其他所有制的企业相比。民营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企业家具有追求和创造财产和资本增值的巨大动力源泉。而国有企业领导人虽然也是探索建立动力机制,但实践中根本无法与民营企业家相比,在现有体制上,一家国有企业每年赚一百个亿和赚十个亿,对经营者来说得到的报酬基本上都是一样的,这使经营者丧失了企业发展和资本增值的根本动力。
  再次,民营企业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市场大潮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天然就有与市场接轨的灵活的内部经营机制,员工能进能出,管理者能上能下,工资能高能低。而国有企业要承担很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虽然这些年进行了劳动、用工、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但要全面与市场接轨,恐怕是难以做到的。
  以上这些国有企业的基本特征,就决定了在竞争性强的领域和行业,国有企业真正能做强做优做大的是极少数的,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能生存下来就已经很不错了,谈不上做强做优做大。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上,深圳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为全国深化国企改革,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深圳的国有企业在探索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全国的国企改革提供了经验。但是,在九十年代后期到本世纪初,深圳对中央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和目标认识不深,尤其对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有进有退、优化结构认识不足,动作迟缓,措施不力,认为只要加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都是可以搞好的。
  因此,在竞争激烈的领域和行业,深圳提出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目标,比如在工业领域的建材、轻工等行业提出要建成六个超百亿大型集团,在商贸流通领域提出学习日本、韩国组织大型综合商社,在房地产企业,提出要推进“组龙工程”等等。到本世纪初,除了能源集团一家外,其他处于竞争激烈的商贸、工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集团不但没有做强做优做大,反而都难以生存下去了。而在一大批竞争激烈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垮掉的同时,当时并没有列入超百亿集团、大型综合商社、“组龙工程”的一些企业,主要是处于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属国有企业,如机场、燃气、供水等企业,则伴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市属国有企业的主力军,真是“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栽柳柳成荫”。深圳在国企改革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反映了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发展的一些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下,国有经济必须找准自己的位置,扬长避短,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试图在各行各业把所有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是不现实的。
  2002年之后,深圳的国企改革按照中央的要求,进行了大规模布局和结构调整,对在竞争性领域包括工业、贸易、建筑、服务等行业的大量的劣势国有企业,通过员工持股、改制等方式,转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了国有资产的退出,剩下的少数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保障城市基本安全运营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领域内。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发展,这些近二十家大型国有企业得到迅速发展,不仅分别保障了城市的供水、供气、交通、能源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保证深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大都成为有实力、有影响的大型企业集团,经济效益、质量、活力、竞争力、影响力等方面在全国同行业都保持了领先的地位,真正实现了做强做优做大的目的。
  二、组建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能否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飞跃?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进行转变,是一个重大的改革,方向正确,并且已达成各方面的共识。现在的问题是采取什么方式,进行哪些改革,才能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战略转变。
  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主要采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并通过授权经营体制,实行两级出资人制度,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力,投资运营公司对所投资的企业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权利。建立形成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投资控股企业三个层次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而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投资运营这两个层次实行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
  新构想的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为体制设计一种模式当然可以试验。但这种模式能否成功,能否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还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深圳作为经济特区,从八十年代开始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这些经验和教训都可以为这次全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借鉴。上世纪八十年代深圳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投资管理公司,九十年代又相继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办)和三家资产经营公司,三家资产经营公司下属投资和管理了100多家国有控股的企业,从而形成了国资委(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国资委(国资办)这个层次上,实现了政资分开,实行政府社会经济管理与国有资本管理分开,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这个层次上,实现了国有资本监督管理与经营分开,在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的层次上,实现了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企业运营管理分开。
  深圳的这三个层次的资产管理体制的探索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探索以产权管理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和制度,起了重要作用,为全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总的来讲,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算是成功的,更没有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变。
  因此,在2004年,深圳根据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撤销了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由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直接行使出资人的权力。将原有的国资委(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调整为国资委——独资和控股国有企业两个层次。在国资委的层次实现了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由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市属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力,实现了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深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两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于过去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对当前全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应当说是具有启发和重要的借鉴意义的。
  从理论上讲,把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分解为国资委和投资经营公司两级,在理论上有重要缺陷,出资人权力的实现过程和形式是可以层层通过委托代理关系来行使的,但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是并列的两级出资人关系,出资人的终极权力的来源只能是一个。试图通过 “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来划清国资委和投资经营公司两个层次之间的出资人权力,也是难以自圆其说,因为资本经营权本身就是资本所有权的重要内容,所有权和经营权不是并列两种权力,它是一种授予、委托的关系,对经营权的授权多大,完全是出资人的权力,并且出资人可以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时期的需要,随时调整的,很难去科学界定两者的边界。
  从深圳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践来看,两级出资人在权力、责任、管理等划分方面也存在很多实际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调整、重组和发展。比如,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方面,往往在国资委和资本经营公司两层出资人之间难以划清。在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行使管人、管事、管资产这些出资人权力过程中,国资委和投资公司之间长期处于争执、矛盾之中。在国有资产重组兼并方面,一旦超出资产经营公司的范围,资产经营公司认为国资委干预了它的出资人权力,国资委的工作就很难推动。在国有企业改制、调整、退出过程中,资产经营公司往往从本身既得的利益出发,不愿意推动自己经营的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的退出,从而成为国有资本兼并重组的障碍。两个层次的出资人的体制下,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来讲,往往形成“婆婆加老板”的格局,增加了管理层次,降低了效率。
  根据深圳的实践,我认为,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的关键,不在于组建多少个资本投资经营公司,也不在于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本身,而取决于能够在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一是把国有企业真正推向市场。管资本涉及的是资本运作、资本布局、资本增值、资本安全等,不涉及管理具体的企业的人、财、物,哪个企业赚钱投资哪个企业,因此实现管资本的前提是把企业推向市场,所投资企业的人、财、物、资产的经营管理都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实行市场化运作。在没有把企业完全推向市场的情况下,无论出台多少管理体制,成立多少投资经营公司,都不可能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跨越、转变。
  深圳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之所以没有成功,其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没有把企业推向市场。当时,企业的领导班子由市委组织部管,企业的重大项目还要层层报投资管理公司、国资委审批,企业薪酬制度还要受市劳动局管理,市国资委、投资管理公司经常还要帮助协调甚至担保企业的贷款等。在这种情况下,国资委也好、投资管理公司也好都变成了国有企业管理机构,怎么能实现“管资本”呢?
  二是实行彻底的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是多年来中央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多年来虽然在这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标。目前一些政府部门,比如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还直接行使出资人权力,宣传部门对文化类企业还直接行使出资人权利,即使纳入国有资产管产体系的国有企业,政资、政企关系仍藕断丝连,政府与国企的关系既有政府庇护国企、照顾国企的一面,也有干预、越权的一面,个别党政官员还存在亲信安排、以权谋利的一面。 一些企业的价格仍由政府各级发改委制定,企业的领导班子们有各级组织部门管理,企业领导人甚至员工薪酬都按劳动人事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还要由政府发改及其他部门批准,一些“僵尸”企业在政府的庇护下前期“僵而不死”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成立几个资本投资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就能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吗?
  三是在前述两项改革取得大体成功后,借鉴新加坡淡马锡的模式,把现有的各级国资委调整功能,改变现有国资委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性质,国资委人员改变公务员身份,将国资委直接转为资本投资经营公司,即中国的“淡马锡”,不必再重组一批新的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公司。
  国资委转为中国的“淡马锡”后,对所投资管理的企业,包括产业集团和综合性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直接行使出资人的权力,从市场上选择合格人士委派到投资企业担任董事,国资委主要进行资本的运作,所投企业的人、财、物、资产管理按市场规律运作。对现有极个别所谓纯公益性或关系国家安全的企业,剥离出国资委,改为政府的法定机构,按照既不同于政府部门,又不同于纯营利性企业,大体相当政府事业单位的方式进行管理。
  国资委转型后,新的国资委领导人可以由政府直接任命,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最终出资人,只享受国有资产增值分红的权利,每年按一定比例收缴国有资本收益,完全不干预新的国资委的经营和运作。
  三、没有合理盈利的公益类国有企业,能为国家、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吗?
  这次国有企业改革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其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产品质量和效率等,而不强调经济效益、投资回报。我认为这种分类改革的出发点是好的,它强调了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最终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事与愿违,既不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不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社会效益,也难以持久的为国家、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首先,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所有的国有企业,不仅是公益类的企业,也包括所谓商业类的国有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求生存、求发展,都必须要履行社会责任,都要讲究社会效益,服务好社会。尤其是生产消费资料产品的商业类企业,直接面向大众,面向消费者,同样应该做到成本低、质量好、服务水平高,保障能力强,在这些方面做不好的国有企业,不管是公益类还是商业类的国有企业,都是不可能取得市场的认同,也不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生存和发展。对于一个良好健康发展的企业来讲,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不矛盾的。
  其次,在实践中,很难划分出纯公益类的国有企业。比如提供城市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交通、机场等从事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他们是不是公益性企业?从事粮食储存经营、房地产开发、菜篮子工程、农产品市场等保障民生的国有企业,是不是公益性企业?如果把这些企业都划为公益性企业,对他们不考核利润、回报,这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有多大的区别呢?所谓“公益性”企业,首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的企业,每个企业都应该有合理的利润和投资回报,追求合理的利润和投资回报也是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搞好服务、可持续发展的必需的手段和内在动力。如果不追求合理的利润和回报,那么他就没有动力也没有手段去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改善和提高服务水平,并且没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动力,对这样的所谓“公益性”企业,社会资本不愿意参加这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从长远来看,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消费者和公共的利益。这种例子在实践中太多了,教训太深刻了。
  深圳在九十年代以前,为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包括公交、煤气、自来水等城市公共设施,基本上都是由国有全资企业经营和管理。当时既没有竞争,价格也低,企业没有什么合理的利润和回报,主要靠政府的投入维持低水平的运营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既没有为市民提供更好公共服务的意愿,也没有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水平低、服务差,对此政府、社会和企业都不满意。
  上世纪90年代以后,深圳对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进行了股权多元化的改革,引进了一批战略投资者,组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巴士集团引进了香港的九龙巴士,燃气集团引进了香港的中华煤气,水务集团引进了法国的威立雅等等。因涉及市民日常生活,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太高,企业光靠向市民收费不仅不能使企业得到合理的回报,有的甚至连基本的生产经营也难以维持下去。对此市政府制定了《城市特许经营条列》,规定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价格制定、成本控制以及合理的企业盈利投资回报水平。政府按照有关条例,在对这些企业进行成本考核、服务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通过调整价格、财政补贴、土地优惠等方式,给这些企业进行综合补偿,使企业达到一定的合理投资回报率,这样既满足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服务规模、保障服务质量的需要,又使企业有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动力。
  这些年来,深圳这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市属国有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保证公共产品质量等方面有了质的飞跃,为深圳的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公共服务。深圳的公交、地铁、水务、燃气等企业在服务水平上,在全国都处于领先地位。同时,这些企业自身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大部分企业都走出深圳,成为国内同行业实力强、效率高、效益好的大型国有企业,成为深圳国企体系的主力军,真正达到了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为了促进他们讲究社会效益、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宜采取简单地划分公益类,更不宜不考核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的方式。而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措施:
  一是对个别确实涉及到国家战略和安全的中央国有企业,如军工、航天等,这些企业不用考虑国内市场竞争和合理的投资回报,可将这些企业改造成既不同于政府部门又不同于企业的法定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大体上参照现有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机制的办法进行直接管理。
  二是对于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产权多元化的手段,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很多情况下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比国有独资企业还要好,因此,这些企业一般不采取国有独资企业的方式,对少数企业甚至国有资本不一定控股,过去我们总认为,只有国有独资或控股,用股权的手段才能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上,能否有利于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关键在于政府的监管是否到位,而不在企业产权的比例和企业所有制性质。倘若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即使独资的国有企业也不能很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安全,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三是对于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要给予合理的回报,使他们有改善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的条件和能力,也有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一些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由于涉及到市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价格不能够定的太高,企业光靠政府确定的价格不能弥补成本,达不到合理的利润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根据合理的利润水平,通过财政、土地、税收等多种方式给予补偿并建立一套稳定可靠、补偿合理、公开透明的补偿机制,使企业经营能够有合理的回报。这种补偿方式可以是多样的,以深圳的经验来看,有的可以采取直接的财政补贴,如对公交企业按照成本规制确定合理的回报率;有的采取土地价格优惠,如对水务集团的主业用地减免地价;有的可以采取综合补偿的方式,例如给予地铁集团上盖物业的综合开发补偿等等。
  四是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这些领域内的国有企业进行的行业监督和监管。为了保障这些企业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最重要的不是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的指导意见》,由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对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指标的考核,而是通过各级政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这些国有企业的行业监管。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行业部门的要求,模范地执行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履行好社会责任。
  四、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什么?
  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也是最难的一个问题。经达三十年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虽然在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和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体说来,我们还没有从理论和实践上探索出一套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比较成功的模式,现有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完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也没有完全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因此,《指导意见》中把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并提出包括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保障经理层自主权,加强董事会内部制衡约束,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层管理制度等等。应该说,这些改革措施可能都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当前也是必要的。
  但是,《指导意见》提出的这些措施,并没有抓住解决当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和关键环节。从深圳几十年国企改革的实践来看,这些措施的实践作用的发挥也是有限的,光靠这些措施不可能解决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寻找更大的突破。这是因为:
  一是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从根本上讲不是个技术层面问题,也不是个纯理论问题。《指导意见》中讲的董事会结构的比例、董事会表决制度、董事考核评价等,这些操作层面的改进深圳若干年前都做到了,但这些措施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
  二是试图用划清并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的方式来解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矛盾,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是难以成立的。从理论上讲,在企业内经理层是没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的,董事会代表股东的利益,受股东委托聘任经营班子,经理层在董事会授权下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每个企业董事会都会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情况,决定授予并随时调整经理层管理的权限,不存在划清并保障经理层的自主权的问题。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直都试图通过在现有企业干部管理体制下,划清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限,以解决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矛盾,但实际上基本上都没有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三是《指导意见》中提的企业领导人员分层管理制度,在企业领导班子中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同时并存的等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这种在干部选拔、使用、薪酬中实行双轨制、多轨制的措施改革力度小、操作繁琐,引起内部各种矛盾,不利于调动整个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从深圳几十年国企改革的实践来看,我认为,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中,容易改的都改了,技术操作层面的措施也大体上都做了,下一步关键是大胆进行企业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核心是企业经理人的市场化问题。现在国有企业的生产要素,大都已经市场化,基本上与市场经济接轨了,唯独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的经理人没有市场化。企业经理人的选择权并没有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从市场中按照市场机制选择和聘任,逐步形成职业经理人制度,并按照市场价值,对职业经理人实行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制度,而是由有关组织部门用行政的手段、行政的办法,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的标准和选拔程序在内部选任、委任,这是造成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企业的总经理人由董事会去选拔聘任,还能形成董事会形同虚设、经理人内部控制的局面吗?还能形成董事长与总经理、董事会与经理班子长期矛盾相互扯皮的局面吗?还用得着花那么大精力去划清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权力界限吗?
  企业经理人员市场化的改革要解放思想,正确理解和大胆探索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在企业的具体实现形式,真正把党管干部原则与产权单位、董事会依法选择经理人结合起来。我认为,按照党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标准和要求,由董事会自主的在经理人才市场选择、聘任合格的经理人才,保证了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不违背党的路线与政策,以及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把国有企业经营发展好,这就是党管干部在企业最好的实现形式。在企业落实党管干部的原则,并非要由上级党的组织亲自去考核、选择、管理每一个具体的企业负责人。实际上由党的组织部门,按照选择党政干部的程序去选拔经理人,所承担的风险比交由董事会按市场的方法从市场上选择人选要大得多,这些年来,央企发生那么多国有企业领导人跑官要官、带病提拔、腐败堕落的教训还不够深刻吗?既然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能从经理人才市场上选拔、聘任出优秀合格的经理人才,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为什么不通过竞争机制去市场上选择企业经理人呢?
  当然,董事会也有可能选错人。为此,上级党组织和产权单位要加强董事会的建设,要选好董事长,确定经理人选选拔的标准和选聘的程序,并加强对董事会用人选人过程中的监督。退一步讲,在实践中如果发现了董事会在选拔和聘任经理人员过程中,严重违背了党组织确定的用人标准和聘任程序,上级党的组织部门或产权单位完全可以通过调整董事会和改组董事会的方式来纠正。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市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建设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深圳市就依据《公司法》,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董事会工作条例》、《总经理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起了积极作用。尤其2003年以来,市国资委在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的企业,聘请了大量的外部董事,使外部董事在董事会占半数以上。还积极推进经理人才市场化的改革,市国资委多次公开招聘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董事会内部建设也作了大量的工作。在2010年前后,市国资委把市属国有企业的副职管理权限下放给董事会,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选拔并直接聘任。当时在下放副总管理权限,实行副总选择市场化时,有些同志有所顾虑、有所担心,但实践证明,这些年来深圳把市属国企副总的选择聘任市场化后,不仅从市场上选择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才,而且也树立了良好的用人风气。如果深圳下一步国企改革,能够把总经理的权力也下放给董事会,实行总经理的选择聘任市场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就从根本上解决了。
  五、最高60万元的年薪,能调动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积极性吗?
  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最重要的内容,尤其是企业领导人薪酬制度的建设,事关企业发展的基本动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内部在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随着国有企业逐步与市场经济接轨,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企业员工的工资逐步与劳动力市场接轨,企业的领导人的薪酬也逐步与高级经理人才市场以及企业业绩挂钩,并积极探索企业负责人与企业长远发展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国有企业领导人,尤其是央企中金融企业缺乏产权单位的约束,在领导人薪酬方面出现了失控现象,个别领导人年薪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脱离了市场水平,脱离了我国的国情,脱离了群众,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随后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国企领导人薪酬改革的意见。
  国家和地方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经营者的年薪由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年薪不超过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的两倍,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两倍,奖励年薪不超过总年薪的30%,按照这个方案,央企领导人的年薪总水平最高在60万元左右。国家和地方薪酬改革文件出台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国有企业内部引起了强烈反响。这个规定虽然对遏制少数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年薪过高是必要的,但是没有得到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认同,也没有完全得到社会的认同,《意见》出台以来,无论是央企还是地方国企,企业管理团队和精英人才出现了极不稳定状态,与此同时,一批民营企业,借机集中到国有企业来挖优秀人才,已经有一部分优秀的国有企业人才已经流失了,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积极性普遍受到了严重挫伤,对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将带来硬伤,应该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当然,由于受国有企业的性质以及社会承受力的影响,国有企业领导的薪酬水平近期还不能完全达到经理市场的水平,更不能像以前个别金融类企业领导人领的几百万、上千万元。国有企业领导人作为一个利益群体,承担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历史责任,相当多领导人有着深厚的教育和实践背景,是社会经济精英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应当有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自己正当的物质利益追求,也有高昂的现实生活成本压力。他们当中的极个别人,也许可以靠政治信念,高尚的品质和社会责任等精神支撑,不计较报酬和物质利益,但是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领导人来说,没有合理的薪酬以及激励体制,没有物质利益的动力,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物质利益的基本原则的。
  我认为,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关于企业领导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存在以下三个严重的缺陷:
  第一,确定薪酬的基本依据不科学,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主要受劳动力市场决定、影响和调节,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应当受经理人才市场的影响和调节,与经理人市场薪酬水平挂钩。同时,考虑到经理人才在企业的特殊作用,企业经理人的薪酬往往也要同企业的绩效业绩挂钩。在这方面,早在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决定》指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董事会、经理层等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的办法;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适当拉开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而这次下发的《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薪酬水平不是和经理人市场挂钩,也不是和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而是和本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挂钩。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基本工资不能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2倍,绩效工资不能高于企业平均工资的4倍。这样挂钩带来的结果,要么是国企领导人薪酬水平过低,要么就是诱导国企领导人通过提高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方式,来达到提高经营者自己薪酬水平的目的。
  第二,按照规定计算的国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大大低于经理市场的实际水平,企业经理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报酬受到了严重损害,不利于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按照现在的有关规定计算,央企领导人的年薪水平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低位为56万元,高位为64万元。而且绩效工资要到年底根据考核结果,并且完成任务后才能支付,企业领导人当月只能领取7000元到8000元的基本工资。目前深圳市房价每平方米高达数万元,家政保姆每月收入4000元左右,研究生毕业后的月工资水平也要达到7000元左右。对廉洁的企业领导人来说,每月领取8000元的基本工资,如果没有以往的积累,在大城市连普通的个人住房按揭都付不起,甚至连个体面的生活都难以实现,怎么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呢?国有企业优秀人才怎么能不流失呢?
  同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企业的业绩基本上不挂钩,一个国有企业实现年利润1亿和实现10亿、100亿,年薪报酬都基本一样,企业负责人能有动力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吗?建立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也不能真正建立,光靠强力行政手段建立的约束机制也是不可能持久。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央企的领导人管理着几十亿、几百亿、几千亿的资产规模,每年创造几亿、几十亿、几百亿的利润,每月只拿8000元基本工资,他们内心里能平衡吗?从制度上、机制上能保证他们长期廉洁自律吗?
  第三,《意见》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即市场化选聘的干部实行市场的薪酬,组织任命的干部实行内部薪酬,这种所谓选任方式挂钩的差异化分配制度,也许在当前有一定的道理,但不能作为长期的企业薪酬制度和机制实施。
  首先,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从根本上讲应当同他的岗位、能力、业绩及经理人才市场水平相联系,与选任的方式和程序无太大关系。假如一个企业负责人,能力高、业绩好,为企业作出很大的贡献,即使是上级委托的,为什么就不能按市场水平付给应有的合理的报酬呢?一个企业团队中,成员之间的薪酬水平应该有差别,但这种差别的依据是岗位、业绩和对企业的贡献,而不是依据聘任的方式。按照现在规定的方式,那些由国资委任命的负责人,工作再努力,业绩再好,对企业贡献再大,也没有按市场化聘任的同事高,这样对他们公平吗?能持之以恒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吗?
  其次一个企业高层管理团队,采取多种的任用方式和薪酬制度,造成高低差别很大的薪酬水平,势必产生很多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尤其是在这种所谓差异化薪酬分配下,企业最重要的岗位——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水平往往大大低于从市场招聘来的副职,甚至低于部门中层负责人的薪酬水平,这样往往会产生大量的的内部矛盾,既不利于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又不能很好的发挥团队整体功能和作用。
  综上所述,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出台的有关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上已经造成相当大的负面作用,也不符合中央多年来关于国企改革政策的连贯性。因此,建议采取两种方式予以纠正和完善:
  一种是停止执行现在的《意见》。停止执行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权交给企业董事会或上级产权部门,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产权部门依据经理人才的市场水平,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业绩考核,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和薪酬水平,真正建立健全与市场基本相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
  停止执行后,会不会带来国有企业负责人分配制度出现失控局面?我认为,不太可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在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积累了很多经验,形成了一些好的制度和机制,有些地区,比如深圳的薪酬改革已经基本与市场经济接轨,不可能再出现失控的局面。国家需要特别关注的仅仅是少数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监管管理的企业,特别是由财政部门监管的金融企业,如果对这些企业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按照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的意见,一并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也不大可能再出现前些年个别金融类企业薪酬管理失控的局面。
  第二种方式是重新修订《意见》。下决心纠正现有规定中的不科学、不合理的内容,继续按照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中确定的薪酬制度改革方向,深化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真正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建立现代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调动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国有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六、地方国企改革只能照央企改革“依葫芦画瓢”吗?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地方的国有企业改革历来都是在中央的大政方针指导下,根据企业的投资关系和产权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两个层次,在两个相对独立的运作体系中进行的,改革的主体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来承担,并相应承担各自的改革责任。
  实践证明,分两个层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既适应了中国国有企业数量多、规模大、情况复杂的特点,承认地方政府投资办企业的实际利益,又有利于调动地方推动国企改革的积极性,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和积极创新,为央企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同时也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责任,“谁家的孩子谁家抱”,有利于处理在改革过程中的稳定问题。
  但是这种分层次主导国企改革的格局,在近些年悄悄地发生变化。自从国家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1+N个文件后,国家在出台每个具体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意见的同时,都要求地方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也相应出台有关方案和文件。比如要求地方也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要求地方也要组建投资经营公司,要求地方也要出台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等等,并且在方案的出台和实施方面往往还有时间要求。这种做法不利于调动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创造性,不符合因地制宜分层次推动国企改革的原则要求。我认为,在贯彻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国企改革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各地的情况出发,地方政府应当有国有企业改革的自主权和相对独立性,不能完全按照央企的改革方案和方法来推进地方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资分开的原则,我国的国有资产按投资关系,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行使出资人权力,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对地方国有企业的改革应当有主导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只是指导关系,不能将指导关系变成上下级的行政领导关系,否则又可能要回到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了。
  第二,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在规模、结构上存在重大差别,地方国有企业大多数已经退出了竞争性行业,剩下国企的大多数分布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领域,并且数量不多,规模也不大。因此,地方的国企改革应当由地方自主进行,允许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央企的改革。
  比如,考虑到地方国企中基本上没有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战略的大型企业,可以不要求地方政府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又如地方国有企业的规模很小,数量不多,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行使企业出资人权力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成立资本投资经营公司。再如这些年来,地方国有企业在机制转换、与市场经济接轨方面已经形成的一套适应地方情况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也不要照搬央企的办法去轻易改变,等等。
  第三,地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目标与央企也不一样。经过多年的结构和布局调整,地方国有企业多数处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因此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更不应是做强做优做大,甚至也可以不提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控制力、影响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可以只提 “活力”和“保障力”。所谓“活力”,就是加快国有企业内部机制的转换,保持国有企业的活力,提高对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适应力。所谓“保障力”,就是要求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领域的国有企业,在取得合理的利润回报的同时,履行好社会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的正常运行。
  在强调中央给地方放权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应该克服不作为的消极状态。在国有企业改革上,地方政府也不能完全按照央企的改革依葫芦画瓢,而是要按照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实际的情况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地方国有企业规模小,机制灵活,在国有企业改革完全有可能有所作为,为央企的改革提供经验。尤其像深圳这样的城市,多年来国有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已经形成了一套适应深圳地区情况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深圳的国企改革不应该吃老本,而应该向新加坡淡马锡学习,国资委率先进行转变职能,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成功跨越,为全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提供经验,作出新的贡献。
  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还需要那么多的试点吗?
  当前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政方针已经确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国企改革的任务繁重而又紧迫,全国人民期望着国有企业改革能迈出更大的步伐。但是从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深化国企改革的计划和“十项改革试点”内容来看,几乎涉及到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面,每一项都要新选个别几家进行试点,采取一种所谓以点带面、以点带线,形成经验,复制推广的改革路线图,这样象“小脚女人”一样来推进国企改革,很难赢得社会的点赞。
  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行了几十年了,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也已经十多年了,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探索,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现在需要的是按照中央的要求,除了极少数改革内容可以试点外,大多数改革内容应当根据几十年形成的成功经验,大胆实践,全面推动,重点突破,力争使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尽快落实,尽快见效,何必慢吞吞地再去重新试点并在若干年后才去复制推广呢?
  ——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这项改革我们已经进行近二十年了,国有企业在上世纪末就进行了大规模的结构调整,抓大放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剥离社会职能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政策、体系和具体措施,现在根据新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就可以全面推动了,何必再搞什么试点呢?
  ——董事会职权试点问题。2005年前后,国务院国资委就选择若干家企业试点,出台了一套试点的意见和方案,现在试点企业已经几十家了,很多企业已经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一些做法通过制度化完全可以在央企进行推广,还需要再选两到三家进行董事会职权试点吗?
  ——央企兼并重组试点。十多年来,央企已经不断进行了大量的企业兼并重组,央企数量从130多家已经减少到100家左右,现在需要兼并重组的企业,直接抓好推动落实就是了,还要再选择几家进行试点吗?
  ——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试点。十多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多次在全球公开招聘若干大型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者,现在还需要再进行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试点么?
  ——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试点。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混合所有制基本上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除部分央企还保留着国有独资外,大量的央企和绝大部分地方国企却早已实行股份制改革,实现了向混合所有制的转变,现在推动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还需要试点吗?即使在所谓的电力、民航、电信等行业推行混合所有制,只要下决心完全可以整体推进,也没有进行所谓试点的必要。
  ——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试点。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中已有上千家国有控股的海内外上市公司,这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每时每刻都在进行大量的信息披露、财务公开,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还需要改革试点吗?
  八、国企改革不突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成功吗?
  最近,中央对宏观经济政策的方向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做出战略调整。国家从主要通过出台刺激需求政策,拉动经济发展的需求侧管理,转变到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中心,结构调整,转变企业的增长方式,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体制、机制、结构等方面的保障,并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十三五”乃至未来相当一段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关键,出台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一系列重大改革的措施。我认为这是非常正确的决策。
  有关方面的资料表明,当前我国产能严重过剩,库存严重积压的八大行业,除了部分是民营企业外,大部分集中在国有企业,大量的所谓“僵尸企业”构成中,也主要是国有“僵尸企业 ”。为什么国有企业出现那么多严重过剩的产能、大量的产品库存积压?为什么“僵尸企业 ”基本上都是国有“僵尸企业 ”?除了在发展方面全球市场发生变化,在改革领域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到位,市场竞争机制没有完善等原因外,我认为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是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停滞不前,甚至局部倒退所造成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并根据不同时期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轮重大改革,其中上世纪八十年代提出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九十年代初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九十年代末提出的“结构调整,抓大放小”,将国有企业“集中在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2000年以后,政府开始进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同时对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内部机制等方面做了一系列改革。通过多年的改革,尤其是通过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国民经济布局调整,抓大放小,既提高了国有经济的影响力、控制力,也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保证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连续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对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通过多年来不断深化改革,使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逐步同市场经济相融合,使国有企业逐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涌现了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但是,在分享我国经济十多年高速增长成果的同时,在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在国有企业摆脱了困境进入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些年我们“好了伤疤忘了疼”,不但没有继续按着中央确定的国企改革正确方向和大政方针继续深化改革,使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而且在局部的改革方面发生了倒退。
  比如,这几年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没有按照中央关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基本上停止了“退”的部署,国有企业不再提重点集中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而是全面进入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包括大量的竞争性行业,使得国企大量地涌入钢铁、煤炭、水泥、玻璃、铁矿石、有色金属、房地产等行业,使得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加上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制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对大量的产能过剩不能及时地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退出、转型,从而形成了目前大量的过剩产能,使国有企业发展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付出极大的代价,也为中国整个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后果。此外,由于国有企业没有形成能进能退、能生能死、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加上国有企业内部机制转换不到位,使国有企业用人多、成本高、效率低、竞争力差,在产能、产品已经大量的过剩积压、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不少国有企业仍然靠着政府的支持、银行的贷款,勉强生存,形成了大量“僵尸企业”。
  国有企业出现的上述问题,政府的改革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坚持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投了大量的政资不分、政企不分、以获取银行贷款为主要目的的金融投资平台公司,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和金融风险。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还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或者对社会资本设定门槛,或者用行政手段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和市场环境,以保护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当前国有企业大量产能过剩项目,大都是政府有关部门用计划经济的手段审批批出来的。
  这些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停滞甚至倒退的现象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即使在国有企业改革先行的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