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企业为何 要垄断不要创新

来自: 第一财经日报      时间:2016-06-23
  程虹

  [只要形成具有控制力的垄断,就一定会阻碍创新、出现各种所谓的道德风险、产生利用市场缺陷而博取超额的垄断利润。解决它们的最好办法,就是有坚决反垄断的治理理念和法治方法,要么解除行政保护,要么肢解垄断的恐龙型企业,要么将其中的公共部分剥离出来]

  [与此同时,小企业由于没有这种垄断,只能是放手一搏开展技术创新,因为无论生死这都是它们发展的必经之路。]

  最近,对“魏则西事件”的解读沸沸扬扬,成为了一个公共话题。说某网络搜索企业的商业道德有问题,说莆田系有问题。在我看来,这些解读都没有找到问题的根本。

  近期,某知名电商企业被国际反假联盟(IACC)停止会籍,甚至引起国际各类投行的关注。解读无非是两个极端,一类认为该企业旗下的网站充斥着假货,另一类认为该企业为打假付出了巨大代价,甚至非常委屈地说这个企业也是假货的受害者。在我看来,这些解读也是老生常谈似的“鸡同鸭讲”。

  为什么说以上两个事件的解释都没有找到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解释都是用现象解释现象,在用结果证明结果。真正的答案到底在哪里呢?

  从我们最近发表的一篇论文《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说起。论文研究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技术创新的投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大企业不显著,而小企业则非常显著。这个现象怎么解释?当然有技术投资边际收益递减、小企业较少技术官僚主义、小企业技术投资的沉没成本更低等原因。但在我们的研究看来,以上这些都不是最主要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垄断。

  实际上,在我们调查的这些企业中,大型企业往往都有较大的市场势力,这些市场势力有些是来自于国企的某种由行政权力带来的垄断,有些是由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扩张而在某一领域形成的较明显的市场控制力,也就是具有垄断性的市场份额。一个企业要想盈利,最好的方法就是获得垄断。因为垄断所带来的利润,不仅风险很低,而且通过市场势力可以获得很大的价格加成。

  于是,我们会看到,任何一个在市场上生存或能赚取较高利润的企业,一定有垄断的因素。比如说,即使在同质化的大米市场中,打上“五常大米”的品牌就会获得由品牌带来的垄断收益;再比如说,一瓶普通的啤酒,如果在一个城市拥有主要餐饮市场的渠道,就会由于渠道的垄断而带来更高的价格;再比如,在建筑工程市场中,如果一家企业是大型国企,那么它在地方地铁等大型的工程项目招标中,就会因为更少的寻租或腐败的嫌疑所带来的交易上的信用信号,而更有机会得到项目的中标。

  因而,垄断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企业创新的结果,企业所有的追求都是通过创新来获取一定的垄断收益。政府之所以要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一定期内的时间的保护,都是为了通过政府的权力实施对创新人的垄断收益的保障。

  但这种垄断都不具有绝对的控制力,它一方面是来自于同类的竞争,会在动态上替代以上所说的诸如品牌、渠道和所有制所带来的垄断收益;另一方面是由于时间的推移,受保护的技术逐渐过时,最终被新的技术所取代。因而,垄断竞争就是对市场结构最接近真实的描述,每个企业都想在竞争中获得一定的垄断性,而所有已经获得的垄断性则都将被竞争所替代。这才是一个理想的市场经济,既鼓励创新所带来的垄断,又为每一个垄断设置了因为创新而被替代的可能。

  那么,为什么大企业对技术创新的贡献反而不及小企业呢?那就是,大企业的垄断已经超越了以上所分析的垄断竞争,而不断在寻找绝对的垄断,也就是排斥和消灭竞争的垄断。

  这主要有三种形态:第一种是最为传统的行政垄断,也就是通过行政授权或特许形成的垄断,比如只容许“两桶油”挖油和卖油。第二种就是通过竞争或资本市场的购并与勾结所形成的垄断,这种垄断看似由市场所带来,但由于形成了相当程度的市场控制力,从而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可以称作为市场势力或市场份额的控制所带来的垄断。这就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即使同行业中两大巨头完全基于自愿要合并,政府也要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就是合并不能导致市场份额的控制。第三种是由互联网带来的网络型垄断,这种垄断或由于控制网络入口,或由于控制网络平台,再或者由于控制网民的人数而形成垄断。网络型垄断一旦形成,与以上所说的两种垄断没有任何区别,即通过垄断来形成市场势力、阻碍潜在的竞争者。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通过技术和市场的创新,形成了美国最大的电话市场的供应商,但却被美国政府“肢解”,其原因就在于,这种网络垄断拒绝了任何潜在竞争者的进入,致使消费者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大型的企业往往可以归为以上三种垄断的形态,基于这种垄断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基于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收益。就技术创新而言,一则其本身具有巨大风险,二则其自身不具有完全的垄断性导致被替代的可能性较大。依赖以上三种垄断所形成的收益,风险既小又具有极低的被替代性,如此一来,也让大企业逐渐缺乏技术创新的真正动力。与此同时,小企业由于没有这种垄断,只能是放手一搏开展技术创新,因为无论生死这都是它们发展的必经之路。

  我们再回到本文前面分析的两个事件,其背后的真正原因就是:具有市场控制力的垄断。

  魏则西事件的原因,就是网络搜索的垄断。恐怕每一个人在使用搜索引擎时,都以为它是一个开放的搜索结果,排名在前的自然是大家共同认可的公正结果,而很少有人会想到它们是广告竞价的市场结果。实际上,莆田系只是利用了这个垄断的信息搜索,如果没有这种貌似公正的信息搜索的结果,别说是莆田系,任何系都很难欺骗消费者。

  导致网络售假问题的原因,则是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垄断。一个控制了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企业还不是事实上的垄断吗?更要命的是垄断的收益来源又是面向网店的各种收费,一个商业模式的收费主要是来自于卖家,那么你认为这个平台商会真正去保护买家吗?这恰恰是为何网络售假屡禁不绝的真正原因。因此可见,互联网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也具有市场经济的缺陷,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任何豁免权,通过它所形成的垄断,和市场垄断本质上是没有任何差别的。

  实际上,无论是什么原因,包括行政的、市场的或网络的,只要形成具有控制力的垄断,就一定会阻碍创新、出现各种所谓的道德风险、产生利用市场缺陷而博取超额的垄断利润。解决它们的最好办法,就是有坚决反垄断的治理理念和法治方法,要么解除行政保护,要么肢解垄断的恐龙型企业,要么将其中的公共部分剥离出来。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垄断的解除促进市场的创新。

  (作者系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